一、配偶一方為外國籍在中華民國也可以辦理夫妻分別財 產制登記。 二、配偶一方為外國籍,除原要求文件外,注意下列幾點: (一)外國籍配偶在台灣未設立戶籍,可不提出戶籍謄本。 (二)外國籍配偶可不提出印鑑證明,有法院依據其財產制登 記印鑑卡代替。 (三)外國籍配偶應提出在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其本國護照。 (四)外國籍配偶在台灣未設戶籍,須另提出雙方管轄約定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