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認定房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維持一審對造應返還房屋之判決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認定房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維持一審對造應返還房屋之判決

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借名契約性質上既為委任契約,自得適用前開規定,隨時終止之。而不動產之借名契約關係如已終止,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得訴請他方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詳細介紹
【裁判字號】  106,,2
【裁判日期】  1061011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2
上 訴 人 傅0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上訴人  胡0貞 
訴訟代理人 鄭0娟 
      張景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02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996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9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鄭忠為伊之長子、上訴人之夫。民國78
    間,伊知悉空軍軍官學校(下稱空軍官校)所管理之實踐村
    眷舍有住戶欲遷出,希望頂受後供訴外人即次子鄭仁日後
    結婚居住之用,乃與鄭忠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
    名契約),借用鄭忠名義取得空軍總司令發給之(78)淄
    軸字第24378 號空軍眷舍居住憑證(下稱系爭居住憑證),
    而得以受分配居住門牌號碼高雄市○○○○號眷舍(
    下稱系爭眷舍),故伊乃為享有系爭眷舍居住權利之實質權
    利人。嗣國防部於88年間就系爭眷舍所在之實踐村開放改建
    申請,因伊為系爭眷舍之實際居住權利人,故由伊提出改建
    申請,並於88日眷村改建申請書(下稱系爭改建申
    請書)上簽署鄭忠姓名,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
    認字第500027號認證書(下稱系爭認證書)認證在案,此並
    為鄭忠及上訴人所明知。鄭忠嗣雖於9030日死亡
    ,惟依民法第550 條但書規定,系爭借名契約因眷村改建程
    序未完成而繼續存在,並由鄭忠之全體繼承人即上訴人與
    原審被告鄭宜、鄭如、鄭凡(下稱鄭宜等人)繼
    受鄭忠之法律上地位。而系爭眷舍現已改建為附表所示房
    地(下稱系爭房地),並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伊已於105 
    10日當庭以言詞通知上訴人及鄭宜等人終止系爭借
    名契約,其等自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返還予伊。又縱認系爭
    房地於鄭忠死亡時尚不存在,系爭眷舍之權益於申請改建
    當時亦已轉換為輔助購宅款新臺幣(下同)3,111,004 元,
    伊亦得請求返還。為此,爰依系爭借名契約,民法第541 
    項、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先位聲明:上訴
    人與鄭宜等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
    。備位聲明:()上訴人與鄭宜等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
    3,111,004 元本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
    決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駁回被
    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至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上
    訴,已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眷舍係由伊與鄭忠共同出資購買,並負
    擔修繕費用,作為日後伊與鄭忠退休後,可就近與被上訴
    人互相照應之處所。鄭忠僅係委請被上訴人尋找適合之眷
    舍而已,二人間並無何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且軍方眷舍不能
    約定借名登記,被上訴人上開主張顯然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況被上訴人原已配有眷舍,無從再取得系爭眷舍之權利。又
    忠本人嗣欲申請改建,而同意被上訴人代為填寫系爭改
    建申請書。鄭忠生前曾交代伊,在眷村改建完成前,勿與
    被上訴人爭論此事,以減低婆媳間之衝突。鄭忠死亡後,
    空軍官校以9023日(九)抒旭字第03971 號函(下
    03971 號函)通知伊承受鄭忠所遺輔助購宅權益,伊並
    90日將戶籍遷入系爭眷舍,並於改建後登記取得
    系爭房地所有權,系爭房地自為伊所有等語置辯。於本院上
    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忠為被上訴人之長子、上訴人之夫。
  ()系爭眷舍為空軍眷舍,於7826日配住予鄭忠,並經
    空軍總司令發給系爭居住憑證,記載受分配居住人為鄭
    及其眷屬。
  ()忠於9030日死亡,繼承人為上訴人與鄭宜等3
    人,均未拋棄繼承。
  ()國防部於88年間,就系爭眷舍所屬之實踐村開放改建之申請
    。被上訴人以鄭忠名義申請以系爭認證書認證系爭改建申
    請書。系爭認證書及改建申請書上鄭忠之簽名,均為被上
    訴人所書寫。
  ()忠於9030日死亡,空軍官校以03971 號函准由上
    訴人承受系爭眷舍所遺之輔助購宅權益。
  ()系爭眷舍於95年改建完成,即為系爭房地。上訴人於966
    月間登記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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