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常見問題

  • 聲請收養之文件

    1.聲請狀(收養未成年人、收養成年人、收養他方子女)。
    2.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3.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4.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等)。
    7.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
    9.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旁系收養或成年收養,不必提出)
    10.被收養者配偶同意書。(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已婚)
    11.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12.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該要經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或證明;如果文件是外文,應該要附中文譯本。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資料要應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 暫時處分可以抗告嗎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只有對准許本案請求的裁定可以抗告的人,才可以對暫時處分裁定抗告,所以不是所有受暫時處分裁定的人都可以抗告。例如母親聲請停止父親親權,並請求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的暫時處分,法院關於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之裁定,其主文內容為「未成年人○○○非經聲請人同意,不得由任何人攜帶出境。」或「未成年人○○○未經聲請人書面同意或陪同下,不得由相對人自行或委託第三人攜帶出境。」此時只有被聲請停止親權之父親,才可以提起抗告。
    對暫時處分抗告時,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對該命供或免供擔保的裁定不得抗告。
  •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資料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所需資料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2.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3.財產目錄(動產或不動產)。
    4.財產制登記印鑑卡。
    5.夫妻之最新戶籍謄本。
    6.夫妻之印鑑證明。
    7.夫妻之印鑑章。
    8.如夫妻一方委任代理人應有委任書。
    9.登記費用1000元。

  • 夫妻財產制登記

    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聲請所需聲請書、費用及應備文件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或向本院訴訟輔導科售狀處購買),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聲請人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聲請人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2.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1.至3.之聲請文件(經公證之財產契約書應備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 正本無異」蓋章後附卷)。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三、應備文件:

    1.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應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2.聲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聲請人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印鑑章:聲請人預提出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 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5.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供核對)
    (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
    6.如委任代理人,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之印鑑章。
    7.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委託代理人聲請者:
    (1)財產制契約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件(如:護照)影本、委任狀正本、 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應經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本國公證人認證。
    (2)將上開簽證或公證後之全部文書正本提出法院附卷。

  • 如果接到法院傳票不去作證會怎樣?

    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 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即可,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悔過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
  • 簡易程序

    被告犯罪後,依據他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另外,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訊問被告。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 準備程序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例如,傳喚什麼人作證,或進行什麼鑑定,為什麼有調查的必要,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才能預先準備、安排時間,使日後的「審判程序」能夠有次序且集中進行,以提高審判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