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常見問題

  • 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聲請保全證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就是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可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另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 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 如何預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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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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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縣市(離島)案件?

    本所律師依法可辦理全台各縣市管轄之訴訟案件,包括澎湖、金門等地區。目前登入律師公會有高雄、屏東、台南、台北、新竹等地。
  • 聘任企業法律顧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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