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實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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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所涉違反保護令罪無罪確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就加害人違反所命完成處遇計畫時科以刑事處罰之規定,目的在於督促加害人確實完成治療,而非在於處罰;此由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下稱處遇規範)第10、12點規定,遇有加害人不接受處遇計畫等情形,至少應採取於1週內通知加害人至少1次、協調加害人接受處遇、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等行政程序,亦可見一斑。且法院核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之裁定者,多係針對精神狀況、衝動控制能力不佳、觀念偏差或不足之加害人,更不乏兼為弱勢族群之人,而有予以治療或輔導、協助之必要;而處遇規範第10、12點之目的,即在規範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藉由一定之行政程序,以達促使加害人如期完成處遇計畫之目的。是對於精神或智慮狀態非佳之加害人而言,處遇規範第10、12點之規定,有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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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認定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適用

    所稱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且不以言詞自白為必要,縱以書面坦承犯行,亦屬之。苟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自白,即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不以始終自白為必要,縱自白之前、後,有否認之辯詞,亦不影響已自白之效力。又所謂偵查中,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3 項規定,於起訴案件,係指警詢、檢察官偵查終結至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繫屬前而言。則被告於司法警察詢問及檢察官終結偵查前,自白犯罪事實,固屬偵查中之自白。倘於檢察官終結偵查後,至卷證移送法院繫屬前,自白犯罪事實,仍屬偵查中自白(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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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就加重誹謗部分撤銷改認定無罪

    二審法院就加重誹謗部分撤銷改認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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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改認定被告符合自白減刑規定,減輕刑度

    本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辯護人代其向檢察官具狀自白附表編號1 犯行之日期,與本案繫屬原審法院之日期同為109 年5 月18日,但無從分辨何者為先?何者為後?此部分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為被告於本案繫屬原審法院前,具狀向檢察官自白犯行,而屬於偵查中自白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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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有與購毒者就價金與毒品數量達成合意,惟無法認定已經交付毒品,判處販賣毒品未遂罪

    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 ,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 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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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有供出毒品上游減刑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有供出毒品上游,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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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改採上訴人主張之分割方案

    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是各共有人在分割前之使用狀況,固應加以考量,惟該使用狀況縱共有人間有分管之約定,法院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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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被告違反保護令,應賠償委託人精神慰撫金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裁判、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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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景堯律師)家暴侵權案件,法院判被告賠償20萬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苦痛為必要,其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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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張景堯律師)法院認定買賣中古屋,以增補特約排除瑕疵擔保責任之約定有效

    一般中古屋之買賣因其缺損或老化程度多已形諸於外,或可由其屋齡直接估算,除非保證品質或特別約定其效用,應認當事人以默視同意按訂約時房屋之現況交易。而所謂現況交屋,係不動產買賣實務上使用之文字,通常係作為減少或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判斷依據。揆其意旨,乃係指對於出賣人出賣之房屋,於簽約時,就房屋物理存在性質,包括房屋材質、新舊、結構、裝潢、格局等,可任由買受人依肉眼觀察,或用手觸摸,或用嗅覺去感受者,均以交付房屋當時之現況為據。依此,在特定成屋或中古屋買賣之交易,當事人間對該交易標的物現場狀況若已明確表示以約定之屋況現狀交屋,則兩造當事人買賣之合意即為該成屋或中古屋之現況。從而,買賣標的物之房屋縱有約定現況內之缺損或不足,亦是當事人間買賣合意之射程範圍,要無認屬瑕疵之理,更非所謂物之瑕疵。縱買受人於買受後因該瑕疵而遭受不利益,惟既屬買受人於買受時所得評估及預見,自不得因此主張損害或請求給付。再按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民法第366條定有明文。是如兩造間有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而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其瑕疵之情形者,其特約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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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景堯律師)法院裁准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高雄地方法院)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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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張景堯律師)法院判命背書人應給付票款200萬元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票據法第5條、第29條、第126條各有明文,即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同法第39條規定關於第29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此於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於支票背書人也在準用之列,又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第133條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