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地上權登記已存續超過20年,且原建物已不存在,法院判決准終止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