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駁回對造聲請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之請求
摘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及第1010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