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判准對造應返還借款新台幣203萬8000元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