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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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家暴傷害案件,法院判賠償20萬元

    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苦痛為必要,其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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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車禍案件,法院判被告應賠償被害人母親40萬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項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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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被告違反保護令,應賠償委託人精神慰撫金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裁判、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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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家暴侵權案件,法院判被告賠償20萬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苦痛為必要,其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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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銀行法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1526萬元

    又因被告徐00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徐00對於被告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致原告等人受有損害,是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徐00、被告公司連帶對其等負賠償責任,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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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銀行法吸金案,法院判准被告應賠償壹仟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元

    被告徐00、楊00故意以虛構不存在、且佯稱可獲高額利潤之碳權投資詐欺原告等人,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徐00、楊00實際經營之被告公司系爭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00、楊00對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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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銀行法吸金案,法院判准被告應賠償壹仟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元

    被告徐00、楊00故意以虛構不存在、且佯稱可獲高額利潤之碳權投資詐欺原告等人,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徐00、楊00實際經營之被告公司系爭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00、楊00對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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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碳權吸金案,法院判被告連帶賠償投資人1562萬

    被告徐00、楊00故意以虛構不存在、且佯稱可獲高額利潤之碳權投資詐欺原告等人,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徐00、楊00實際經營之被告公司系爭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則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00、楊00對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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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等涉犯刑事詐欺罪,民事法院判准被告應連帶賠償範圍共新台幣490萬元

    被告等涉犯刑事詐欺罪,民事法院判准被告應連帶賠償範圍共新台幣4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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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速公路連環車禍,一審法院判被告應賠償5,383,436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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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原告因車禍截肢,法院判被告連帶賠償5,383,436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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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車禍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車損503314元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130號裁判意旨及最高法院77年5 月17日第9 次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