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民事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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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最高法院維持二審離婚判決,判准離婚

    摘要
    審酌兩造自110年2月27日分居後,除聯繫子女事宜外,已無實質之溝通及互動,婚姻名存實亡,已生重大破綻而難以回復,且上訴人對於兩造婚姻破綻之發生確屬有責,被上訴人違反婚姻忠誠之行為,加深兩造婚姻之破綻,亦可歸責,兩造之有責程度相當。又上訴人於兩造婚姻發生破綻及分居後,負責照顧子女,惟此本屬其為人父之義務,尚不能據此即認定被上訴人之有責程度較重。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論斷矛盾或違反論理、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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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認為兩造婚姻發生重大破綻無法繼續維繫,判准離婚訴求

    審酌兩造自110年2月27日分居後,除聯繫子女事宜外,已無實質之溝通及互動,婚姻名存實亡,已生重大破綻而難以回復,且上訴人對於兩造婚姻破綻之發生確屬有責,被上訴人違反婚姻忠誠之行為,加深兩造婚姻之破綻,亦可歸責,兩造之有責程度相當。又上訴人於兩造婚姻發生破綻及分居後,負責照顧子女,惟此本屬其為人父之義務,尚不能據此即認定被上訴人之有責程度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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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民事-(高雄張景堯律師)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最高法院駁回他造上訴確定

    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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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最高法院就對造請求履行每月給付25萬元協議,駁回對造上訴確定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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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為當事人提起三審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又按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部分給付,應包括瑕疵之給付。倘被上訴人前開電子郵件所為陳述,僅為其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則系爭機臺於102年5月間即已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迄今,即令存有被上訴人所稱瑕疵,該瑕疵所生價值影響,與被上訴人拒絕給付之價金餘額508萬9,875元是否相當?被上訴人僅因上開瑕疵未修補,即拒絕剩餘價金508萬9,875元債務之履行,有無上訴人主張之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情事?均待究明。原審未遑詳查,即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