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販賣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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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法院認定無法證明有共同營利合意,判決無罪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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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最高法院認為僅以共犯被告自白為唯一證據認定被告有罪,違反證據法則,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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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販賣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審判6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9月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101號、72年台上字第641 號著 有判例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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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販賣二級毒品案件,法院准予被告五萬元交保

    販賣二級毒品案件,法院准予被告五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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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尤以毒品交易犯行,為避免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其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之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以避免為邀寬典而為損人利己之不實陳述,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上字第5243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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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審判決二年有期徒刑

    檢、警即依被告提供之情資查獲綽號「圓0湯」之人為李00,故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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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偵查中實質上無自白犯罪之機會,如於審判中自白,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適用

    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未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或未就被告所為特定犯行進行訊問,進而影響被告充分行使其防禦權或本應享有刑事法規所賦予之減刑寬典時,法院即應本於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妥慎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就符合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前提要件,有無實現之機會,如未賦予被告此一實行前提要件之機會,因而影響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刑事法規賦予減刑之寬典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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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認定確實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查獲其他正犯,駁回檢察官上訴

    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然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先依 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即得為之;若有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