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被告所涉持有槍枝罪,法院同意依據刑法59條減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