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車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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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張景堯律師)車禍案件,法院判被告應賠償被害人母親40萬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項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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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速公路連環車禍,一審法院判被告應賠償5,383,436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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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原告因車禍截肢,法院判被告連帶賠償5,383,436元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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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車禍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車損503314元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130號裁判意旨及最高法院77年5 月17日第9 次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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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母親因車禍過世案件, 二審法院改認定精神慰撫金以75萬元為適當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2 條第1 項、第194 條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