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法院認定繼承人明知其被繼承人與他共有人有土地交換契約,其主張拆屋還地屬於權利濫用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權利固得自由行使,義務本應隨時履行,惟若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之情況,足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於此情形下,依據該權利性質、法律行為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經濟社會狀況、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而為舉證,致使權利人之原有權利將受到一定限制而不得行使,此即源於誠信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之制度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