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最高法院認定兩造離婚因欠缺證人見證離婚而無效,亦即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確定
惟兩造所簽立離婚協議書,固有「王郁雯」、「王秀妤」之簽名、蓋印,且持之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惟上訴人無法證明「王郁雯」、「王秀妤」知悉兩造確有離婚之真意,欠缺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法定要件,自不生離婚之效力。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尚非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