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學新訊

  • View More 104317693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審判決二年有期徒刑

    檢、警即依被告提供之情資查獲綽號「圓0湯」之人為李00,故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 View More 104929445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被告涉犯共同詐欺罪,二審法院同意為緩刑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犯罪後已經還款予大部分之被害人,其悔悟之情,尚值肯定,本院認其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被告緩刑二年。
  • View More 94656818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偵查中實質上無自白犯罪之機會,如於審判中自白,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適用

    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未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或未就被告所為特定犯行進行訊問,進而影響被告充分行使其防禦權或本應享有刑事法規所賦予之減刑寬典時,法院即應本於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妥慎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就符合該刑事法規所賦予減刑寬典之前提要件,有無實現之機會,如未賦予被告此一實行前提要件之機會,因而影響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刑事法規賦予減刑之寬典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 View More 94364322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高等法院認定確實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查獲其他正犯,駁回檢察官上訴

    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然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先依 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即得為之;若有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 View More 104929445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涉犯栽種大麻罪,法院為緩刑諭知

    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未包括大麻種子,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仍不得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列為甲類管制進出口物品,依法不得運輸或私運進口。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所謂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 View More 102367228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法院判處緩刑參年

    被告以一持續持有之行為,累積持有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 View More 104929445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超過20公克,法院判處緩刑貳年

    被告未曾因犯罪而受法院科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已如前述,其素行尚可,又本院審酌被告事後始終坦承犯行,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之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即置諸刑獄,亦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 View More 94656818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無從認聲請人為詐欺、業務侵占犯罪之現行犯,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現行犯之規定逮捕聲請人,其逮捕行為之合法性即有瑕疵

    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認聲請人為詐欺、業務侵占犯罪之現行犯,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現行犯之規定逮捕聲請人,其逮捕行為之合法性即有瑕疵。
  • View More 94656818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所涉違反保護令罪無罪確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就加害人違反所命完成處遇計畫時科以刑事處罰之規定,目的在於督促加害人確實完成治療,而非在於處罰;此由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下稱處遇規範)第10、12點規定,遇有加害人不接受處遇計畫等情形,至少應採取於1週內通知加害人至少1次、協調加害人接受處遇、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等行政程序,亦可見一斑。且法院核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之裁定者,多係針對精神狀況、衝動控制能力不佳、觀念偏差或不足之加害人,更不乏兼為弱勢族群之人,而有予以治療或輔導、協助之必要;而處遇規範第10、12點之目的,即在規範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藉由一定之行政程序,以達促使加害人如期完成處遇計畫之目的。是對於精神或智慮狀態非佳之加害人而言,處遇規範第10、12點之規定,有其重要的意義。
  • View More 94656818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認定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適用

    所稱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且不以言詞自白為必要,縱以書面坦承犯行,亦屬之。苟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自白,即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不以始終自白為必要,縱自白之前、後,有否認之辯詞,亦不影響已自白之效力。又所謂偵查中,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3 項規定,於起訴案件,係指警詢、檢察官偵查終結至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繫屬前而言。則被告於司法警察詢問及檢察官終結偵查前,自白犯罪事實,固屬偵查中之自白。倘於檢察官終結偵查後,至卷證移送法院繫屬前,自白犯罪事實,仍屬偵查中自白(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可參)
  • View More 104929445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就加重誹謗部分撤銷改認定無罪

    二審法院就加重誹謗部分撤銷改認定無罪。
  • View More 104317693_l.jpg
    刑事法文章

    (高雄張景堯律師)二審法院改認定被告符合自白減刑規定,減輕刑度

    本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辯護人代其向檢察官具狀自白附表編號1 犯行之日期,與本案繫屬原審法院之日期同為109 年5 月18日,但無從分辨何者為先?何者為後?此部分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為被告於本案繫屬原審法院前,具狀向檢察官自白犯行,而屬於偵查中自白犯行。